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附民-3283-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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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83號 原 告 蕭鈺方 被 告 吳泓昇 黃冠哲 徐意珺 吳南緯 盧明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62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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