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3-附民-3477-2025010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77號 原 告 林瑋晟 被 告 呂宸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對於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訟法上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如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為繁難,僅得移送同級法院之民事庭審判,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是故,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所謂之「該法院之民事庭」,應指與管轄刑事訴訟案件之刑事庭同屬之法院民事庭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呂宸宇因涉犯詐欺等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291號起訴。原告林瑋晟雖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597號等(含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72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之被害人,然被告前開案件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前開追加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之審判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