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附民-355-202411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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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吳淑婉 吳宜容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剛愛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被 告 游淳閔 強翰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游忠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2年度勞安訴字第1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