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附民-494-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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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劉彥頡 被 告 吳溢淀 詹德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駁回、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詐欺等案件,因被告吳溢淀業 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被告詹德勇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