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M-113-附民-791-202410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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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1號 原 告 林阿聰 被 告 孫薏婷 李華漢 李岳軒 洪釋懋 李杰翔 陳文忠 陳與翔 許書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詐欺等案件(被告洪釋 懋部分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634號簡易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蔡宗勲、張泉盛、 施詠騰、簡宥青、賴世卿、郭翊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業經調解成立在案,故不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原告主張被告 蘇秉璿、廖政治應負損害賠償部分,被告蘇秉璿、廖政治由本院 通緝中,待緝獲後再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吳欣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