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M-113-附民-792-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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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92號 原 告 林玉芬 游文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傅鈺菁律師 被 告 余靖涵 詹詠雯 許瑞純 林佳臻 林佳穎 許蜜纖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7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玉芬、游文榮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余靖涵、詹詠雯、許瑞純、林佳臻、林佳穎、許蜜纖均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余靖涵、詹詠雯、許瑞純、林佳臻、林佳穎、許蜜 纖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主張其等因犯罪而受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上開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