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M-114-中交簡附民-1-20250217-1
字號
中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姜希傑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被 告 賴柏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80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