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中交簡附民-14-20250328-1
字號
中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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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余恩琪 被 告 NGUYEN DUC CANH(阮德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中交簡第30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余恩琪對被告NGUYEN DUC CANH(阮德景)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