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4-中交簡-12-20250107-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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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廉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廉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廉政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19時許,在臺中市之金麗都理 容KTV內,飲用威士忌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於翌(18)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年月18日7時8分前某時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與大墩十一街交岔路口時,因違停路中未行駛而為警攔查,於同年月18日7時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廉政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 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 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復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載明,並請求本院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是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諸被告所犯上開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尚難基此遽認其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為之,嗣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酒測值已逾法定取締標準值,被告所為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殊值非難;又考量被告曾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港交簡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該案與其另案詐欺案件經同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107年9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已非被告初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足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駕駛之車輛種類、駕車上路之時段,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