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中交簡-177-20250317-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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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遠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志遠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18時48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朝馬路往環中路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朝馬路與朝貴一街之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前進,撞擊同向、在其右前側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綠燈之翁宗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翁宗聖人車倒地,並受有左下肢挫傷、右下肢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翁宗聖聲請臺中市西屯區公所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聲 請移送暨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翁宗勝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六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5頁、第21頁、第26頁至第30頁、第33頁至第42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本案被告無汽車駕駛執照,有前開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 駕駛人資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卷可佐(見他卷第26頁至第28頁),故被告前開駕駛行為,自屬無照駕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惟審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情節、被告所犯過失責任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等情節,本院認依刑法第57條規定之量刑基礎及情狀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在犯罪後未經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他卷第31頁),合乎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上路, 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然未依約給付之犯後態度,為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訊問筆錄、本院調解筆錄、電話紀錄表可憑(見他卷第51頁至第58頁;偵卷第21頁;本院卷第21頁);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與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