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4-中交簡-184-20250307-2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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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8年」,均應更正 為「民國80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4年中交簡字第184號刑 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份記載民國8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