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4-中交簡-221-20250321-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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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德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德華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末補充「孫德華肇事後留在現場,在 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現場照片」應補充更正為「現 場及車損照片」。 ㈢、增列「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 案紀錄單、臺中市○○○○○道路○○○○○○○○○○○號查詢汽車及機車駕駛人資料、告訴人何勝雄提出之X光片影本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孫德華駕車行駛於道路上,本應謹慎注意,以維 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惟其行經前開路口右轉彎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因而肇事,造成本件車禍之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結果,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復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傷勢,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及其自述之教育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發查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群股 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 被 告 孫德華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德華於民國113年3月8日10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三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城市車旅高鐵一站停車場前,欲右轉往停車場方向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何勝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同方向直行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何勝雄因而受有右側遠端脛骨/腓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右下肢挫擦傷/皮膚缺損等傷害。 二、案經何勝雄告訴及委由告訴代理人林俞妙律師告訴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德華於警詢及偵詢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何勝雄於警詢及偵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則被告駕駛車輛確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行為,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其 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品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