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4-中交簡-272-20250307-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睿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0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睿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李睿峰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前案與本案復屬相同罪名之酒駕公共危險案件,堪認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稍嫌薄弱,   並無因累犯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情形,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