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4-中交簡-5-20250207-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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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貴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5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貴銘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貴銘於民國113年1月19日18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中市北區中正公園地下停車場駛出後右轉沿學士路由英才路往美德街方向行駛,行經學士路與育德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撞上正穿越行人穿越道之黃有藤,致黃有藤因而受有第一趾骨骨折、第四蹠骨骨折、足背傷口合併蜂窩性組織炎及延遲癒合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貴銘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黃有騰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㈤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及初步分析研判表。 ㈦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 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已明確記載被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之情形,並請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僅論罪法條漏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可認檢察官起訴罪名與法院認定之罪名相同,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本院審酌被告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竟疏未注意而不慎撞 擊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告訴人,對告訴人身體安全產生危害,且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虞,而與罪刑相當原則尚無牴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肇事後,未經有偵查權限者發覺前,向據報前往現場 處理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5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遵 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其行經本案路段時,未依規定注意車前狀況並讓行人優先通行,不慎肇事,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然迄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再斟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