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25-20250331-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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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周復國 被 告 陳宏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2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