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29-20250331-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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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張金山 被 告 黃嘉勝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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