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3-20250117-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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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佳欣 被 告 賴柄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3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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