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35-20250331-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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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朱元平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盧永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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