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42-20250310-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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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林江飛 被 告 張政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金簡字第3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