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45-20250317-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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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陳立軒 被 告 謝詠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刑事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26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