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46-20250311-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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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歐宴通 被 告 劉宴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29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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