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4-中簡附民-5-20250205-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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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葉蒔樺 被 告 廖榮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二、本案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83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判決於111年5月25日合法送達被告,並於111年6月17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於114年1月2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本院,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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