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4-中簡-153-202501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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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憶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2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憶如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呂憶如無完成交易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分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2年4月3日20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帳號 「douzhai1226」傳送不實之出售ultra演唱會門票訊息予陳小慧(呂憶如對陳小慧詐欺取財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75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陳小慧受騙匯款後,再於112年4月3日20時47分許,透過IG分享傳送可以新臺幣(下同)3400元購買演唱會門票及呂憶如所提供之收款銀行帳號等訊息予斯時位在臺中市北區雙十路1段宿舍之王智弘,致王智弘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6日17時43分許,轉帳3400元至呂憶如向不知情之楊承憲取得、由不知情之郭文揚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新光銀行帳戶),呂憶如即藉此詐得之款項償還其積欠楊承憲之債務。嗣呂憶如未寄送演唱會門票予陳小慧,陳小慧告知王智弘,王智弘始知受騙。 (二)於112年4月6日1時許,以社群媒體Dcard暱稱「李奧納多皮 卡丘」、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之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予李雅文,致李雅文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6日1時19分許,轉帳9600元至呂憶如向不知情之楊承憲取得、由不知情之郭文揚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銀行),呂憶如即藉此詐得之款項償還其積欠楊承憲之債務。嗣呂憶如未寄送演唱會門票予李雅文,李雅文始知受騙。 二、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呂憶如於偵訊時坦認,核與告訴人王 智弘、李雅文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陳小慧、郭文揚、楊承憲於警詢及偵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智弘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螢幕畫面截圖(證人陳小慧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李雅文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螢幕畫面截圖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呂憶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被害人亦不同, 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並非欠缺謀 生能力之人,竟不思透過合法途徑賺取錢財以清償債務,竟分以前開方式向告訴人王智弘、李雅文施用詐術,不僅使告訴人王智弘、李雅文各受有上揭財產損害,且破壞交易安全及人際間信賴關係,實無足取;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王智弘、李雅文達成和解或調解,亦無賠償所受損失之態度,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本案詐得之3400元、96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亦未實際發還與告訴人王智弘、李雅文,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各於被告本案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言股 113年度偵緝字第2513號 被 告 呂憶如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 ○○○○○○) 現居臺東縣○○市○○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憶如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㈠於民國112年4月3日20時40分許,以IG帳號「douzhai1226」傳送不實之出售ultra演唱會門票訊息予陳小慧(呂憶如詐欺陳小慧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7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陳小慧受騙匯款後,再於112年4月3日20時47分許,透過IG分享傳送可以新臺幣(下同)3400元購買演唱會門票及呂憶如所提供之收款銀行帳號等訊息予王智弘,致王智弘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6日17時43分許,轉帳3400元至不知情之郭文揚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呂憶如未寄送演唱會門票予陳小慧,陳小慧告知王智弘,王智弘始知受騙;㈡於112年4月6日1時許,以社群媒體Dcard暱稱「李奧納多皮卡丘」、LINE傳送不實之出售演唱會門票訊息予李雅文,致李雅文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6日1時19分許,轉帳9600元至郭文揚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郭文揚依其友人即不知情之楊承憲所指示,以該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1萬2400元至其上開新光銀行帳戶,而呂憶如再通知其夫即不知情之張增威要求楊承憲以上開新光銀行帳戶無卡提款方式提領1萬9000元,再將所提領之1萬9000元轉交予呂憶如,嗣呂憶如未寄送演唱會門票予李雅文,李雅文始知受騙。 二、案經王智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李雅文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憶如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王智弘、李雅文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小慧、郭文揚、楊承憲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智弘所提供之手機螢幕畫面截圖(證人陳小慧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以上見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8154號卷)、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李雅文所提供之手機螢幕畫面截圖(以上見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475號卷)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程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