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4-中簡-177-202501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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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品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品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品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前有竊盜前科,竟不思以正 途獲取所需,再度隨意竊取他人之物品,明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紀觀念實屬薄弱,殊為不該,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念被告犯罪時所採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且所竊物品業已發還告訴人黃品嘉,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目的、動機、所造成之損害,暨其於警詢時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31頁)及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取之蘇菲牌衛生棉1包、藍莓可可軟歐麵包1個及麥香阿薩姆紅茶1罐,雖均為其犯罪所得,惟上開竊得之物業經發還予告訴人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5頁),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8號 被 告 楊品薇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品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1日12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金太平門市內,徒手竊取店長黃品嘉管領之蘇菲牌衛生棉1包、藍莓可可軟歐麵包1個及麥香阿薩姆紅茶1罐(價值共新臺幣173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店內,在門口為黃品嘉發現後攔阻並報警,為警當場扣得上開蘇菲牌衛生棉1包、藍莓可可軟歐麵包1個及麥香阿薩姆紅茶1罐(均已發還予黃品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品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品薇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黃品嘉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7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上開蘇菲牌衛生棉1包、藍莓可可軟歐麵包1個及麥香阿薩姆紅茶1罐,已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