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4-中簡-178-202502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萃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萃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萃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竊取告訴人羅秘憶管領之雀巢克寧100%純生乳奶粉1罐、法晨那是堤義大利手工皂1個、嘉亨MEDIMIX印度綠寶石肥皂1個、佳蘭妮維雅霜1個及盛香堂雪芙蘭滋養霜1個,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25、71至72頁、本院卷附刑事陳報狀),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現職為藥師、已婚、有1名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患有憂鬱症、恐慌症、焦慮症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本院卷附刑事陳報狀),暨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有1次竊盜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竊得之雀巢克寧100%純生乳奶粉1罐、法晨那是堤義大利手工皂1個、嘉亨MEDIMIX印度綠寶石肥皂1個、佳蘭妮維雅霜1個及盛香堂雪芙蘭滋養霜1個均已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9號   被   告 曾萃雲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萃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1月1日14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寶慶店內,徒手竊取店經理羅秘憶管領之雀巢克寧100%純生乳奶粉1罐、法晨那是堤義大利手工皂1個、嘉亨MEDIMIX印度綠寶石肥皂1個、佳蘭妮維雅霜1個及盛香堂雪芙蘭滋養霜1個(價值共新臺幣95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欲離開店內,經過防盜門時,警報響起,經店員攔阻後報警,為警當場扣得上開雀巢克寧100%純生乳奶粉1罐、法晨那是堤義大利手工皂1個、嘉亨MEDIMIX印度綠寶石肥皂1個、佳蘭妮維雅霜1個及盛香堂雪芙蘭滋養霜1個(均已發還予羅秘憶)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羅秘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萃雲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羅秘憶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客人購買明細表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8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 得之上開雀巢克寧100%純生乳奶粉1罐、法晨那是堤義大利手工皂1個、嘉亨MEDIMIX印度綠寶石肥皂1個、佳蘭妮維雅霜1個及盛香堂雪芙蘭滋養霜1個,已發還予告訴代理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