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中簡-200-2025021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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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泊竣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2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泊竣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予以侵占入己」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泊竣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拾得告訴人林楷博遺失之物後,不思歸還失主 或送至有關單位招領,反圖個人私利侵占入己,增加他人尋回遺失物之困難,並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又本案侵占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業已由受贈之陳妤璇及楊竣翔歸還告訴人,為告訴人、證人陳妤璇及楊竣翔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偵卷第22-23、26-27、30頁);並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侵占之財物價值、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侵占之現金2000元業經返還告訴人,堪認被告已無保留犯罪所得,如前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清股 113年度偵字第42243號 被 告 莊泊竣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泊竣為德州撲克CITY POKER股東,於民國113年7月23日2 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與當日參與慶功宴之德州撲克CITY POKER員工聊天時,發現為另一員工林楷博所有並遺落在該處地上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再以股東發放獎金名義,分別贈與在場之不知情員工陳妤璇、楊竣翔(陳妤璇、楊竣翔2人所涉侵占遺失物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各1000元。嗣經林楷博發現遺失現金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影片後循線查獲上情,陳妤璇、楊竣翔2人則於林楷博詢問後交還現金。 二、案經林楷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泊竣於警詢、本署偵查中坦認上開犯罪事實,核與同 案被告陳妤璇、楊竣翔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供述大致相符,復有告訴人林楷博之警詢指訴及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上開現 金經被告贈與後,業經由受贈之同案被告陳妤璇、楊竣翔歸還告訴人,有同案被告陳妤璇、楊竣翔之警詢、偵詢筆錄及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證,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 俊 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宋 筱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