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M-114-中簡-201-2025020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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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61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孝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思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竟恣意在便利商店竊取他人財物,侵害告訴人即臺鐵臺中店統一超商鑫站一門市店員林采螢所管領之財產權利,所為於法有違,衡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得財物價值,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生悔意,竊取之商品幸經及時查獲,業已歸還告訴人具領保管,此有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34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35頁】,被害人所受損害已獲回復,兼衡被告過去曾有多次竊盜、公共危險等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19頁),素行不良,暨其高職畢業學歷,職業為臨時工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竊得告訴人所管領之熱狗1支、大亨堡夾心麵包1個及關東煮食品5樣,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屬被告因本案竊盜犯罪所得財物,業已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該等商品前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3年度偵字第61343號   被   告 陳思孝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1月3日上午7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道○段0號2樓統一超商鑫站一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熱食區之熱狗1支(價值新臺幣【下同】33元)、大亨堡夾心麵包1個(價值12元)、關東煮食品5樣(總計價值83元)等物,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經店員林采螢發現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林采螢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思孝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林采螢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臺中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與上揭遭竊商品照片共7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取之 上揭商品,係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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