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4-中簡-203-202502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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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7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 一段第11─12行所載「以此等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更正為「以此方式騷擾乙○○,且未遠離乙○○上述住處50公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收受本案保護令後,竟無視該保護令所載之禁 令,猶仍以駕車前往告訴人乙○○住處地下室停車場並下車對告訴人咆哮之方式,騷擾告訴人,且擅自接近告訴人之住處,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為前男女朋友;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另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並未任意否認犯行;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591號 被 告 甲○○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乙○○之前男友,並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同居, 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依乙○○聲請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53號裁定准予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甲○○不得對乙○○實施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行為;且應遷出上開居所,並遠離該址至少50公尺等。本案保護令並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予甲○○收受且令其知悉內容。嗣於同年11月10日10時35分許,甲○○竟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犯意,駕車前往上址之地下室停車場,並下車對乙○○咆哮,以此等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110報案紀錄單、本案保護令及保護令執 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案發監視器錄影及錄影截圖。 (四)綜上,足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