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4-中簡-204-202502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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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奕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奕丞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壹罐(含罐子壹個)及K菸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蘇奕丞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 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凌晨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蘇奕丞即自斯時起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嗣於同日凌晨5時54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3段與市政北六路旁平面停車場內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驗前淨重8.4990公克,純質淨重7.2242公克)及K菸1支(以上開購得之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驗前淨重0.8026公克,純質淨重0.0722公克)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品初驗報告、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此外,復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及K菸1支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旨意在於鼓勵被告具體提供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祇須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之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而所稱「因而查獲」,則係指被告詳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1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供稱毒品來源係在網路上向某賣家所購得,然未提供任何足以續行追查其毒品來源及共犯之資料,是本案並未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有犯罪經判刑確定 之前案紀錄(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可,其明知愷他命係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且上開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不僅影響正常生活,且為持續獲取毒品,常淪為竊賊、盜匪或販毒之徒,詎其仍無視法律禁令,罔顧自己之健康,所生危害雖屬有限,但行為不法內涵暨潛在風險猶在,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再考量被告於警詢時(偵卷第21、29頁)陳述之智識程度(國中肄業)、就業情形(服務業)、經濟及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及K菸1支,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愷他命毒品之罐子1個,沾有微量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宣告沒收;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