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M-114-中簡-216-2025020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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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味味A排骨雞湯麵壹碗、雙響 泡沙茶鍋燒湯麵壹碗、冰火葡萄伏特加貳罐、冰火金黃香檳貳罐 、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 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執行完畢,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復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敘明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理由,堪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量刑事項,已盡主張舉證及說明責任。本院審酌被告甫於上開有期徒執行完畢後2月內,即故意為本案犯罪,可見其主觀上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他人之物,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拿取,竟 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竊取告訴人乙○○所管領之味味A排骨雞湯麵1碗、雙響泡沙茶鍋燒湯麵1碗、冰火葡萄伏特加2罐、冰火金黃香檳2罐、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1罐、可樂娜啤酒1罐及ABS絕對伏特加1罐(價值新臺幣【下同】共計1018元),法治觀念淡薄,被告行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已坦承犯行,然未見其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前,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另曾因公共危險、傷害、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衡以上開可樂娜啤酒1罐及ABS絕對伏特加1罐業經警方查扣後發還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1至63頁),告訴人所受財產上損害程度非鉅,與被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中之記載),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味味A排骨雞湯麵1碗、雙響泡沙茶鍋燒湯麵1 碗、冰火葡萄伏特加2罐、冰火金黃香檳2罐、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1罐、可樂娜啤酒1罐及ABS絕對伏特加1罐,均為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除可樂娜啤酒1罐及ABS絕對伏特加1罐,嗣經警方查扣後發還由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其餘犯罪所得,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云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5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113年12月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 月6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大將作 門市內,徒手竊取乙○○管領之味味A排骨雞湯麵1碗、雙響 泡沙茶鍋燒湯麵1碗、冰火葡萄伏特加2罐、冰火金黃香檳2 罐、法國EVIAN依雲天然礦泉水1罐、可樂娜啤酒1罐及ABS絕 對伏特加1罐(價值新臺幣1018元),得手後,尚未結帳,除 可樂娜啤酒1罐及ABS絕對伏特加1罐外,其餘商品當場食用 殆盡,為乙○○發現並報警,經警到場後,扣得可樂娜啤酒 1罐及ABS絕對伏特加1罐(已發還乙○○)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現 場照片3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 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 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2月內即再犯本 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 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 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竊得之可樂娜啤 酒1罐及ABS絕對伏特加1罐,因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予告 訴人乙○○,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另被 告因竊盜犯行所獲取已食畢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廖云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芹恩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