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4-中簡-262-202502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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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豐力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6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豐力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皮包壹只及新臺 幣壹萬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理由部分並補充:被告江豐力雖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撿的是自己的皮夾云云(見偵卷第52頁),惟被告之侵占遺失物犯行,業據告訴人池宇皓證述甚詳(見偵卷第25至26頁),且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上開監視器影像勘驗報告暨影像畫面截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至58頁),堪認被告確有撿拾告訴人遺落於地上之皮夾後逕行離去之侵占遺失物犯行,被告否認犯行之辯解自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豐力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⒈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見告訴人之皮夾不慎 遺失,竟擅自侵占,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前有恐嚇取財、妨害風化罪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1至12頁)。⒋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侵占之黑色皮包1只及其內之現金1萬2,000元自屬 本案犯罪所得,未經發還或扣案,均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侵占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及提款卡2張,雖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價值非高,且均屬可掛失補發之物,本院倘予以沒收,恐徒增執行上之成本,與前開物品之價值顯不相當,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6438號 被 告 江豐力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豐力於民國113年10月1日20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 段00號「緣夜串燒居酒屋」門口,見池宇皓所有之黑色皮夾遺落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先用腳將黑色皮夾踢到一旁後,再彎腰撿拾黑色皮夾(內有現金新臺幣1萬2000元、身份證、健保卡各1張、提款卡2張),加以侵占入己。嗣經池宇皓發現遺失上開黑色皮夾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池宇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江豐力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伊沒有拾獲皮夾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池宇皓於警詢中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警員職務報告、監視器光碟1片及勘驗報告。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江豐力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