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中簡-270-20250219-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貫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貫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貫裕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2日13時15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Telegram與不詳之人聯繫,以新臺幣(下同)6,000、7,000元購買愷他命2包,及以不詳代價購買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31包(詳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附表編號1至4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總淨重7.1328公克)而持有之。嗣陳貫裕於113年5月12日13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另案為警逮捕,經警徵得陳貫裕同意對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貫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及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36107868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02號鑑驗書、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87號鑑驗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且屬單純一罪,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縱屬不同品項,然皆為第三級毒品,依上開說明,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第三級毒品,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總淨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漏未記載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中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惟該部分與已敘及之持有第三級毒品逾量犯行部分,係被告同時持有數種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構成累犯者苟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將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是被告並無屢犯相同罪名之特別惡性,故尚難以被告前有經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驟認被告犯本罪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㈣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毒品都是在網路上隨意購買,賣家 都是用丟包之方式,所以無法指認,伊亦未記下匯款之帳號等語,是本案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之流入市面或持以更犯他罪,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時間,酌以其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之「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欄所載),暨其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02號鑑驗書、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87號鑑驗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3610786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總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2只,總毛重2.08公克) 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02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777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3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備考: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2.08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號1)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87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777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50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0.5828公克 2 外包裝印有音符圖案之咖啡包22包(含外包裝袋22只,總毛重100.0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36107868號鑑定書: ⒈現場編號A5、A6,音符圖案之咖啡包,2包: ⑴驗前總毛重7.7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98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A5鑑定: ①淨重:2.31公克,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1.8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A1至A22,推估純質總淨重5.60公克 ⒉現場編號B2、B3,美金圖案之咖啡包,2包: ⑴驗前總毛重7.9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18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B2鑑定: ①淨重:2.71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2.3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B1至B5,推估純質總淨重0.49公克 ⒊現場編號C2、C3,熊貓圖案之咖啡包,2包: ⑴驗前總毛重8.9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19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C2鑑定: ①淨重:3.53公克,取0.37公克鑑定用罄,餘3.1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C1至C4,推估純質總淨重0.46公克 3 外包裝印有美金圖案之咖啡包(含外包裝袋5只,總毛重19.4公克) 4 外包裝印有熊貓圖案之咖啡包(含外包裝袋4只,總毛重17.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