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4-中簡-33-202502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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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巧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57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巧如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楊巧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 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二)罪數:    被告持數件商品自助結帳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 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嬌生嬰兒牛奶滋養皂黏貼在白蘭式洗衣 精瓶身,又將價格較低之進口柳橙標籤條碼黏貼在價格較高之商品上,以此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上開財物,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見偵卷第77頁),尚知悔悟;且被告已與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調解成立,並已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30頁);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並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之要件。茲審酌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而不慎觸法,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履行賠償,歷經本次偵、審程序後,當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利被告自新。 (五)沒收:    被告以不正方法取得之嬌生嬰兒滋養皂1組、無加糖希臘 優格1個、彎彎肥皂6入組,固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以5萬元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行完畢,若仍宣告上開犯罪所得之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450號   被   告 楊巧如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巧如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00號家樂福青海店購物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人之物之犯意,將貨架上黏貼在嬌生沐浴乳瓶身之贈品嬌生嬰兒牛奶滋養皂取下,再黏貼至渠欲購買之白蘭式洗衣精瓶身,佯為白蘭式洗衣精之贈品;又將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9元無加糖希臘優格標籤條碼及價格為133元之彎彎肥皂6入組標籤條碼均更換為價格為11元之進口柳橙標籤條碼,而在自助結帳櫃臺進行商品條碼掃描,以白蘭式洗衣精附贈嬌生嬰兒牛奶滋養皂1組及換貼商品條碼標籤等不正方法,經由屬收費設備之自助結帳櫃臺,無償及以顯不相當之22元低價,取得嬌生嬰兒滋養皂1組及價值99元之上開無加糖希臘優格及價值為133元之彎彎肥皂6入組。旋經家樂福青海店安全警衛長張稚榆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以現行犯逮捕楊巧如,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委由張稚榆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巧如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張稚榆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報告意旨認尚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容有誤會)。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侵害相同法益,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論以一行為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竊盜犯嫌,容有誤會,並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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