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4-中簡-348-202502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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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 期不履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其應依通知定期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 教育辦理報到,竟無視上開通知,僅因工作很忙而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到場,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後,仍未依通知前往報到,漠視國家公權力,而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甚屬不該,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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