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M-114-中簡-461-2025031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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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祐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與周書丞(經警另案移送偵辦)共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9月25日10時40分前不詳時許,在不詳地點,共同出資向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香港奇兵」之成年人,購得實際數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批而共同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9月25日10時55分至同日11時1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甲○○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5居處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淨重10.6330公克,總純質淨重7.1887公克)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K盤2個,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院113年聲搜字3127號搜索票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蒐證照片16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878號、113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879號鑑驗書,及扣案如附表所示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與周書丞共同持有上開毒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本案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理由。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3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本院審酌被告上開前案係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為持有毒品犯行之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其刑,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⒉被告固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其毒品來源係Telegram上之 廣告帳號「香港奇兵」,已將廣告帳號及購買訊息刪除,無法提供等語(少連偵卷37、102頁),堪認被告並未提供任何具體線索供檢警追查,是本案尚無依被告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既知毒品戕害個人身心 健康,竟無視於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購入如附表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並持有之,對毒品流通市面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事涉隱私,少連偵卷第31頁),暨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純度及期間長短、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878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少連偵卷第133至134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沾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瓶罐及K盤,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毒品成分/純質淨重) 1 愷他命2罐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淨重:6.5688公克 驗餘淨重:6.5064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 送驗淨重:1.9741公克 驗餘淨重:1.9364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8.5429公克,純度68%,純質淨重5.8092公克 2 愷他命2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淨重:0.3348公克 驗餘淨重:0.2135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淨重:1.7553公克 驗餘淨重:1.7341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2.0901公克,純度66%,純質淨重1.3795公克 3 K盤2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 送驗淨重:乙組 驗餘淨重: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K盤/玻璃盤 送驗淨重:乙組 驗餘淨重:乙組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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