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4-中簡-526-2025032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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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亦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8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亦丞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YJ-8753」號車 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汽 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是核被告周亦丞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駕駛之自用小 客車車牌,因欠繳罰鍰,不願繳納款項以完成過戶,竟不思遵循相關規範使用車輛,為圖便利,私自購得偽造之車牌並加以懸掛,駕駛上路而行使之,影響遭偽造車牌號碼之車主即被害人蕭丁誠之權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與車牌核發,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YJ-8753」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 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334號   被   告 周原廣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原廣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某日,取得魏子峻名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自小客車)之使用權(因積欠罰鍰而無法過戶),且周原廣於取得本案自小客車時,該車輛並未懸掛車牌。詎周原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某日,在蝦皮購物網站購入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下稱本案車牌)後,將之懸掛在本案自小客車之前、後方,而自斯時起駕駛本案自小客車於道路及國道上行駛而行使上開偽造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登記之車主蕭丁誠、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因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本案自小客車與車籍資料不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原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黏貼照片紀錄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之罪嫌。扣案之偽造特種文書即車牌2面,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康存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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