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中簡-555-2025033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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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敏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理由如下: ㈠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 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陳郁敏已將竊盜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應屬竊盜既遂。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經法院 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仍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任意竊盜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顯然欠缺尊重態度,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取前述食品價值非鉅,復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李駿赫,業據告訴人李駿赫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偵卷第27至28頁),又被告已與告訴人李駿赫達成和解,並捐款新臺幣1萬2,000元至民間公益團體,此有和解書、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謝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7、23、25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以實際行動積極填補犯罪所造成損害,復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及生活狀況(詳如偵卷第19頁,本院卷第9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此有前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之前案紀錄,竟又再犯本案罪質相同之犯行,顯見被告並未能記取教訓,故縱被告已於告訴人李駿赫達成和解,仍認被告前述所科處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㈤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之前揭財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該等財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李駿赫,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77號 被 告 陳郁敏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郁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25日8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攤商李駿赫攤位上之雞蛋35顆(價值共計新臺幣90元)得手,並將該等商品裝入塑膠袋內而徒步離開,旋即為李駿赫發覺,追趕陳郁敏並予以攔阻,陳郁敏遂將上開竊得之雞蛋返還李駿赫,陳郁敏隨後逃離現場,經李駿赫報警處理,經警循線通知陳郁敏到場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駿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郁敏於警詢及偵詢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駿赫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