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4-中簡-59-202501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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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秀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54211號、第56290號、第56292號、第5976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巫秀香犯附表一編號1至5「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該 欄所示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 下簡稱犯罪事實一):①第2至3行「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執行完畢,其後接續執行另案拘役,於113年6月26日出監」,②第19行「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應更正為「置於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4所示之商品得手後,」,③附表編號1品項欄「戴思恩順髮乳150ml」,應更正為「黛思恩順髮乳150ml」,④附表編號「18」應更正為編號「16」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巫秀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 其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之3次竊盜犯行及犯罪事實一㈣之2次竊盜犯行(共計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亦有竊 取附表編號4、15、16所示之商品,然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且僅有告訴人毛禎瑞之指訴,別無其他事證可佐(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並無被告竊取該等物品之畫面截圖),是尚難單憑告訴人毛禎瑞之指訴,即認被告亦有竊取該等物品之犯行,惟此部分如仍成罪,則與犯罪事實一㈢諭知有罪部分,屬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被告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乙情,有刑案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資料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被告於受上開案件處罰後未滿半年即再犯本案,且上開案件與本案同為竊盜犯行,可見其再犯本案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並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案刑度。  ㈣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不思正途獲取所需, 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2.被告除就犯罪事實一㈢僅坦認竊取部分商品外,就其餘犯行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54211卷P33)暨其除上開構成累犯案件外,另有多次竊盜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其先後5次犯行罪質同一、犯行時間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犯行係竊得叉燒包2個、泰式綠咖哩1個、比菲多養樂多1瓶、義大利麵1碗,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係竊得史努比乾濕兩用洗臉巾2個及光泉頂級鮮奶優酪莓果穀物1個,就犯罪事實一㈣113年8月30日犯行係竊得綠色手提袋1個、白色素色帽子1頂、白色花紋帽子1頂、深綠色素色帽子1頂,就犯罪事實一㈣113年9月7日犯行係竊得黑色托特包1個等情,為被告所供認;而就犯罪事實一㈢犯行係竊得附表編號1至3、5至14所示之商品乙情,則有被告之供述可按,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佐。是被告該等犯罪所得除犯罪事實一㈣113年8月30日犯行竊得之白色花紋帽子1頂、深綠色素色帽子1頂,及113年9月7日犯行竊得之黑色托特包1個,因經警扣押後發還告訴人鄭伃婷(參見偵59768卷P87、99之贓物認領保管單),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其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價值  1 黛思恩順髮乳150ml 1瓶 600元  2 肌研洗顏乳160ml 1瓶 370元  3 卡樂芙染髮霜(金沙亞麻) 1盒 229元  4 Lumina小剪刀 1支 59元  5 cezanne眼線液筆(黑) 1支 合計550元  6 cezanne眼線液筆(棕) 1支  7 Fillimilli彩妝刷具(眼角刷535) 1支 合計1,188元  8 Fillimilli彩妝刷具(眼影刷530) 1支  9 Fillimilli彩妝刷具(眼影刷512) 1支 10 Fillimilli彩妝刷具(粉底刷811) 1支 11 Fillimilli彩妝刷具(粉底刷820) 1支 12 MK蜜粉刷 1支 249元 13 Biore手部清潔液 1瓶 150元 14 Biore洗手慕斯280ml 1瓶 125元 15 solone抹刀17g 1瓶 160元 16 小林製藥生理清潔劑120g 1瓶 170元 總計 3,850元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巫秀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叉燒包貳個、泰式綠咖哩壹個、比菲多養樂多壹瓶及義大利麵壹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㈡ 巫秀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史努比乾濕兩用洗臉巾貳個及光泉頂級鮮奶優酪莓果穀物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㈢ 巫秀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附表編號1至3、5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一㈣之113年8月30日犯行部分 巫秀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綠色手提袋壹個及白色素色帽子壹頂,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一㈣之113年9月7日犯行部分 巫秀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                   113年度偵字第54211號                   113年度偵字第56290號                   113年度偵字第56292號                   113年度偵字第59768號   被   告 巫秀香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8樓之5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3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秀香前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 字第15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㈠民國113年8月24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號臺中車站2樓統一超商,徒手竊取店員林奕霈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叉燒包(單價【新臺幣】30元)2個、泰式綠咖哩(單價89元)1個、比菲多養樂多(單價40元)1瓶、義大利麵(單價99元)1碗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因林奕霈盤點後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4211號)。㈡於113年9月5日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秋紅谷門市,徒手竊取店員林憲佐所管領置於貨架上之史努比乾濕兩用洗臉巾2個(價值總計138元)及光泉頂級鮮奶優酪莓果穀物1個(價值4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因林憲佐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113年度偵字第56290號)。㈢於113年8月30日21時38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地下1樓松本清藥妝店,徒手竊取店員毛禎瑞(已離職)所管領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因毛禎瑞盤點後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113年度偵字第56292號)。㈣於113年8月30日21時32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樓Oneteaspoon&Deus專櫃,徒手竊取店員鄭伃婷所管領置於櫃位上之白色花紋帽子1頂(價值2,200元)、綠色手提袋1個(價值1,580元)、白色素色帽子1頂(價值1,780元)、深綠色素色帽子1頂(價值1,780元)得手後離去;復食髓知味,於113年9月7日21時34分許,再次前往同一櫃位,以相同手法,徒手竊取鄭伃婷所管領置於櫃位上之黑色托特包1個(圖示DEUS EX MACHINAWORK SHOP,價值2,18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鄭伃婷發現商品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通知巫秀香到場說明,始悉上情,並扣得巫秀香主動交出之上開白色花紋帽1頂、黑色托特包1個、深綠色素色帽子1頂(113年度偵字第59768號)。 二、案經林奕霈、林憲佐、毛禎瑞、鄭伃婷分別訴由鐵路警察局 臺中分局偵查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巫秀香於警詢時之供述。 一、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所載之竊盜犯行。 二、惟矢口否認涉有犯罪事實欄一㈢竊盜犯行,辯稱:伊只有竊取fillimillimilli彩妝刷具、MK蜜粉刷、肌研洗顏乳、Biore洗手慕斯,附表所示其餘商品均非伊所竊取云云。 2 告訴人林奕霈於警詢時之指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證明犯罪事實一㈠之事實。  3 告訴人林憲佐於警詢時之指訴;警員之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統一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交易明細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 證明犯罪事實一㈡之事實。  4 告訴人毛禎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金日伶於偵查中之證述;113年8月30日失竊財物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 證明犯罪事實一㈢之事實。  5 告訴人鄭伃婷於警詢時之指訴;113年9月11日、同年10月7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13年9月15日、同年10月1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認領保管單各1份。 證明犯罪事實一㈣之事實。  6 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 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上開5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再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竊取之上開白色花紋帽1頂、黑色托特包1個、深綠色素色帽子1頂,已發還告訴人鄭伃婷,有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爰不另宣告沒收。被告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價值  1 戴思恩順髮乳150ml 1瓶 600元  2 肌研洗顏乳160ml 1瓶 370元  3 卡樂芙染髮霜(金沙亞麻) 1盒 229元  4 Lumina小剪刀 1支 59元  5 cezanne眼線液筆(黑) 1支 合計550元  6 cezanne眼線液筆(棕) 1支  7 Fillimilli彩妝刷具(眼角刷535) 1支 合計1,188元  8 Fillimilli彩妝刷具(眼影刷530) 1支  9 Fillimilli彩妝刷具(眼影刷512) 1支 10 Fillimilli彩妝刷具(粉底刷811) 1支 11 Fillimilli彩妝刷具(粉底刷820) 1支 12 MK蜜粉刷 1支 249元 13 Biore手部清潔液 1瓶 150元 14 Biore洗手慕斯280ml 1瓶 125元 15 solone抹刀17g 1瓶 160元 18 小林製藥生理清潔劑120g 1瓶 170元 總計 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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