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4-中簡-84-202502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9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雲任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1編號3至6、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雲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本案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惟僅成立單純一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 品氾濫之風,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所為應值非難。另被告犯後坦認犯行,顯有悔悟之意。又本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重量非極微、持有目的乃供自己施用,並參酌被告犯後態度、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本件扣案如附表1編號3至6、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均屬被告持有之違禁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愷他命成分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4月18日刑鑑字第1120049567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21號鑑驗書、112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22號鑑驗書(見113年度偵字第59464號卷第47至48頁、112年度偵字第15693號卷第61至65頁)在卷可查,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沾染而難以完全析離,應與其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與毒品併予依法宣告沒收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 品名 單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為前案販賣毒品所餘,業經前案宣告沒收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包 3 毒品咖啡包(HERMES圖樣,黃色包裝) 1包 (驗前總毛重100.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28公克) 4 毒品咖啡包(包裝同上) 29包 5 毒品咖啡包(美國紙鈔圖樣,黑色包裝) 1包 (驗前總毛重402.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84公克) 6 毒品咖啡包(包裝同上) 74包 附表2: 編號 品名 單位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2 K盤 1個 3 現金 新臺幣12萬4500元 4 藍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5 白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9464號 被 告 張雲任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雲任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9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1編號3至6、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物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張雲任因與張書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警於同年1月3日下午,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張書瑋。經張書瑋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張雲任,而配合警方查緝。張書瑋乃佯裝欲向張雲任拿取毒品以補貨,並在警方監控下,以通訊軟體FaceTime與張雲任聯繫見面。張書瑋旋於同年2月9日下午,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10樓之17張雲任之居處,拿取如附表1所示之物後交由警方查扣。迨警前往上開處所進行查緝,經徵得張雲任之同意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張雲任及張書瑋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前均經判決確定)。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雲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張書瑋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與證人張書瑋之通訊軟體FaceTime通聯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18日刑鑑字第1120049567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21號鑑驗書、112年2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200222號鑑驗書、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1及2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1編號3至6、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包裝內仍會殘留微量之毒品,因包裝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請連同各該包裝併予沒收。至扣案之其餘物品,因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 勝 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附表1: 編號 品名 單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 為前案販賣毒品所餘,業經前案宣告沒收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包 3 毒品咖啡包(HERMES圖樣,黃色包裝) 1包 (驗前總毛重100.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28公克) 4 毒品咖啡包(包裝同上) 29包 5 毒品咖啡包(美國紙鈔圖樣,黑色包裝) 1包 (驗前總毛重402.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84公克) 6 毒品咖啡包(包裝同上) 74包 附表2: 編號 品名 單位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包(驗前毛重1.92公克,驗後毛重1.91公克) 2 K盤 1個 3 現金 新臺幣12萬4500元 4 藍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5 白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