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4-交易-71-2025011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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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識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805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中交簡字第11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8056號   被   告 乙○○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10月3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其子盧○○(未成年),沿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6時1分許,行經重慶路191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快車道不得臨時停車,且依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逕自將所駕駛之車輛暫停在該處快車道上,並讓其子開啟右前車門下車。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同向行駛在乙○○所駕車輛右側之慢車道上,亦行經該處而欲穿越通過時,致遭乙○○之子所開啟之車門撞及,造成甲○○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鎖骨骨折、右手肘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在卷可資佐證。且告訴人甲○○因本件車禍受有前述側鎖骨骨折、右手肘挫傷等傷害,復有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存卷足憑。按汽車在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則被告臨時停車時,自應盡上述道路交通安全之注意義務。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被告竟疏未注意為之,以致肇事而使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被告顯有過失。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復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檢察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武燕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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