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4-交簡附民-14-2025011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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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呂翊豪 被 告 李芝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犯罪事實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被告李芝儀被訴過失傷害 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呂翊豪既於同年11月2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