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4-交簡附民-18-20250304-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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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楊秉樺 被 告 趙惠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85號、114年 度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秉樺對被告趙惠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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