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4-交簡附民-6-20250114-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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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詩喻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被 告 嚴正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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