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M-114-交簡附民-64-2025032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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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徐文鴻 被 告 游才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2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236 3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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