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交簡-114-20250227-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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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689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209 9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簡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簡良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 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1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原應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違反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高惠芳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並不可取;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但迄今未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等情,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筆錄、訊問筆錄及本院電話紀錄表(見本院交易字卷第45至54、57頁)在卷可稽;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交易字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惠股 113年度偵字第37689號 被 告 簡良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臺中○○○○○○○○) 現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良於民國113年2月17日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沿臺中市中區公園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雙十路1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高惠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上開路口停止線前停等紅燈,簡良見狀煞避不及,其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車頭追撞高惠芳上開機車後車尾,高惠芳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右側腕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嗣警方接獲報案前往現場處理時,簡良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高惠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方停等紅燈之告訴人高惠芳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成傷事實。 2 告訴人高惠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8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前方停等紅燈之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成傷事實。 4 澄清綜合醫院、吉安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紙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足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