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4-交簡-37-2025012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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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佳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2707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8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詹佳川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倒數第2行所載 「閾值濃度」更正為「濃度」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詹佳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 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後,猶仍貿然駕車上路,漠視其他用 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造成交通往來之潛在危險,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施用之毒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尿液中所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分別為5095、67746、73、183 ng/mL;並考量被告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且被告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租賃小客車;惟念及被告本次毒後駕車並未肇事而釀成實際損害;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87頁),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寧股                   113年度偵字第52707號   被   告 詹佳川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佳川(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另案提起公訴) 於民國113年5月13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旋即在上址住處,以將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猶基於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14)日23時20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路,嗣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違規併排停車為警攔檢,經警發現詹佳川為另案通緝犯,而予以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當場在其隨身背包內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14包(總純質淨重22.7018公克)、愷他命晶體1包(驗餘淨重0.2468公克)及K盤1個,並於同年月15日0時1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閾值濃度分別為5095、67746、73、183ng/mL,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佳川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A00000000號)、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A00000000號)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及刑案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公共危險等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鄭如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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