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4-交簡-46-20250203-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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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德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1461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220 6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何德禧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何德禧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 受調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0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原應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違反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陳玉梅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所為並不可取,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交易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1461號   被   告 何德禧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德禧於民國113年6月21日16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由南向北往大里區方向直行,行經該路段與146巷口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天候雨、有照明設備未開啟、路面鋪裝柏油、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陳玉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路段同向在何德禧之前方停止線處停等紅燈,何德禧駕駛上開車輛不慎自後方追撞陳玉梅駕駛之上開車輛,致陳玉梅因而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嗣何德禧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玉梅聲請臺中市霧峰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聲 請由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德禧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玉梅於本署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並有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暨移送偵查聲請書、調解案件轉介單、霧峰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雙方車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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