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4-交附民-28-2025012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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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楊漢鵬 訴訟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被 告 徐梓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梓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 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   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諭 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楊漢鵬已向本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原告手寫書狀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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