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M-114-交附民-38-2025021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張栓福 被 告 廖均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23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廖均豪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 第2337號),經本院進行審理後,已於民國114 年1 月15日下午3 時41分辯論終結(詳卷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茲原告張栓福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下午4 時5 分送達至本院,有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則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是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