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4-侵附民-5-2025020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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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女 被 告 李政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本院繫屬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 訴字第7號),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已於同年 12月3日宣判,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茲原告 遲至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所示日期可憑,足見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案件業經辯論終結,依上開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且本案被告業已提起上訴,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